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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问 人权

作者: 安之 点击:117 发表:2025-12-17 14:40:19 闪星:3

  上一问,我们说“人权”首先是“人被另外一个人或群体拥有的权利”,这和我们普遍认为的定义“人具有的权利”刚好相反,一个是“拥有”,一个是“被拥有”。

  然而事实上,人“具有”或者“拥有”某些权利,皆因为法律赋予,而法律的前提,是你失去了权利,被群体“具有”或者“拥有”。所以这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

  人最基础、最核心的“拥有”,便是生命。然而生命不是法律赋予的,是“天赋”的,每个在社会中的自然人,没有特殊情况,都将拥有“我识”。这是刻在基因中的客观性决定的,并非是法律和社会赋予的。

  当生命被作为“人权”进入法律和社会,它就是最基础、最核心的“人权”。其表现就是,法律规定,社会和群体有剥夺某人生命的权利。当然,由于生命权被法律交付给了社会和群体,所以法律也同样保护人的生命不被剥夺。就好像我们以生命为“保护费”,以期得到来自社会和群体的保护。

  西方文化非常注重“契约”,刚开始,人与神“契约”,以期得到神的庇佑和保护。这是借由虚拟的“神”,来跨越法律和道德的那条线。在“契约”没出现之前,“神”要求人们向善去恶是一种道德要求,是群体的共识,不具有强制效力。而当它以“契约”的形式出现后,人便把权利交付给了“神”,人便失去了自己的权利,社会和群体(宗教群体)可以按“契约”(《新约》、《旧约》、《圣经》)惩罚人,这种惩罚是生理的也是心理的,有了强制的属性。于是,它从道德跨越为了法律。

  之后,国王和君主,借助“君权神授”或者“君权天授”的概念,将“契约”落在了人与君主之间,再衍生为人与国家之间,最后在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启蒙下,转为人与社会之间——是为“社会契约”以及“法的精神”之类。

  地球的这一边,东方自战国时期的“法家”开始,讨论法律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只是东方强调“自上而下”,即“天”、“神”、“君”对人有天然的威严与权力,类似父亲对子女的支配性。而西方则主张“自下而上”,是个人对“天”、“神”、“君”主动献予,乃至主动签订“契约”。二者殊途,却同归。

  无论如何,人的生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进入到了社会。然而,人的生命不仅仅“生死”,它还包括复杂的创造、精密的劳动、虚拟的精神等等。任人死亡,往往是最不“合算”的事,反倒是在死亡威胁下,那些被“拆解”的生动部分,是社会和群体真正感兴趣的。它们也被作为“人权”,逐渐地明确了出来。

  西方近代学者认为的“天赋人权”,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我们现下看来,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就是生存权的衍生权利。

  比如自由,自古以来,就有限制人自由的惩罚,看起来比动辄剥夺人命要轻,可实际上,圈禁人自由活动,只给予基础的生活资料,本质上是剥夺了人的部分生存权利。毕竟人不是动物,不能单纯的为了活着而活着,或者说,当人单纯为了活着而活着时,它就只剩下动物性,而丧失了人性。所以,剥夺自由就是剥夺了人的部分生存权,而且是绝大部分。其他“天赋”的人权,皆是如此。

  我们在第五问时,曾讨论过“自由意识”。这和目前所说的,映射到社会学中的“自由”的哲学概念,是完全无关的。这里讨论的自由,是在社会中人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精神。事实上,人是没有绝对的社会自由的。除非与世隔绝,不然就会与他人产生或深或浅的各种关系,几乎所有个人行为,都会与他人产生联系。倘若个人与他人不产生联系——例如在深山独处,或者锁闭在家中——那么不用社会赋予,他是自由的。而一旦他进入社会,他便失去自由,同时他的自由势必剥夺了别人的部分自由。

  你说你言论自由,前提是你的言论不要让我听到,如果我听到,你就污染了我听觉上的“自由”,干扰了我思想上的“自由”,打扰了我情绪上的“自由”。所有以牺牲我的自由,而满足你的自由的自由,都是虚假和虚伪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说,你拥有绝对的社会自由,这个法律就无法在哲学上自圆其说。

  当然,法律无须在哲学上自圆其说,发展到今天,它只是政府的强制管理手段而已。它甚至与社会普遍的“道德卡尺”都可以背离,更何况对统治毫无威胁的社会哲学。当然,当触及到最核心、最基础、最普遍的道德时,法会被认为是“恶法”,社会的力量会使得政府岌岌可危。社会哲学的矛盾,会衍生为社会矛盾,进而影响稳定,同样会影响到政府执政(统治)。只是无论如何,哲学能发挥影响,却不能真正决定立法(法律)。法律是执政者管理社会的强制律条,不是其他。

  那么,是说保护自由是不对的,是哲学上是无法自洽的吗?并非如此。我们说,在社会生活里,只要你和群体发生关联,绝对的自由就不存在,法律也不应该保护个人的绝对自由。但一定限度的自由、追求自由的精神、保护自由的决心,这些都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这就和善恶一样,绝对的善和绝对的恶都不存在,善恶只是以自己为中心,划圈界的力量。自由也是以自己为中心,将别人的自由划为圈界的力量。

  如果我的自由没有影响到其他人,那是绝对的自由,当然也无所谓自由;当我影响到其他人时,我以自己为重,侵害了他人的自由,就是“恶”的;以他人为中心,伤害了自己的自由,就是“善”的。同样一件事,你优先了他人,我优先了自己,你就是比我“善”的,我就是比你“恶”的。社会自由说穿了,是一个道德的问题。卡尺卡在哪里,是社会的群体共识。而法律,只是群体共识的一个政治化的确定,哪怕可能与真正的社会共识相离甚远。

  那么,一个社会以法律的形式,鼓励和保护在尽量不影响他人自由的情况下,展现自己的自由,这就是更趋近于“善”的法律的精神——哪怕是它注定无法保护每个人绝对的自由。

  自由如是,生存如是,追求幸福和财富也如是。在尽量不影响其他人生存、幸福、财富的前提下,努力的生存,追求自己的幸福和财富,在一个更趋近于“善”的社会群体中,是被法律保护的。

  以上,人权没有“天赋”,都是社会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你的。前提是你已经同样的,将权利交付给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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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一章节围绕“人权”这一核心概念,展开了从哲学、法律到社会现实的纵深思考。作者首先颠覆了通常意义上“人权”作为“人具有的权利”的惯性理解,转而提出一个更具辩证性的视角:人权始于“人被拥有”,进而才在法律的框架下被重新“赋予”。这一论断不仅指向了权利与义务的根本统一性,更揭示了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本质位置——个体通过让渡部分自然权利,以换取群体的庇护与秩序。从“天赋生命”到“社会契约”,从东方“自上而下”的威权传统到西方“自下而上”的契约精神,作者以冷静而锐利的笔触,梳理了人权观念在不同文明语境下的生成逻辑与历史流变。尤为深刻的是对“自由”的剖析:在社会关系中,绝对自由的不可能与其在道德上的必要性构成永恒张力,而法律正是在这一张力中寻找动态平衡的政治技术。本节不仅是一次概念的厘清,更是一面映照现实的多棱镜——当“下岗”成为时代背景下个体命运的隐喻,人权的具体形态便在生存的逼仄处显影:它关乎温饱,关乎尊严,也关乎在群体规则与个人意志之间那微妙的、永不停止的博弈。推荐阅读。编辑:冬青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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