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问 法律
“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这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的序言。无论真的是它的初衷,还仅仅是为了愚弄臣民,保护弱者都不是法律的唯一作用。
群体用“道德”这把尺子,在群体中衡量个人的“善恶”行为,然后温和却坚定地给予反馈。只是这种反馈虽然是日常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语言、情绪等等,并非纯粹想象,但却不具备强制的影响力。秉承着低一些“善恶观”的例如懒惰者,在足够多资源物可供自给的前提下,可以视群体的排挤、孤立如无物,照样我行我素。这在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愈发加强,财富更多的进入到社会和群体中时,越来越普遍。于是“道德”这把尺子,逐渐失去了比量的作用。
如果任这种状况发展下去,群体会呈现一种“各自为战”的松散状况。大家各自积累和消耗自己的财富,以个人的“善恶”观和“道德”卡尺结合成同样松散的小组,哪怕血缘、配偶的关系也是松散而独立的,更像临时性的合作。大家整体的“善恶”圈界是相同的,没有“善人”也没有“恶人”,财富每个人也几乎相同,谁多了就会遭到大家的“哄抢”。而老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和财产,会在临近暮年时远离人群。那种“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田园自足生活,大概就是这种情况。
于是我们可以推断,“法律”并非是“道德”失效时候的必需品,它的诞生还有另外一个先决条件——由“物权”衍化而来的“人权”。
解释一下,这里的“人权”,首先不是“人具有的权利”之意,而是“人被另外一个人或群体拥有的权利”的意思。我们说物权是你对其他“物”或者“非物”就有支配的权利,说通俗点,就是某物是“我的”,不是“你的”或者“他的”。这是我的“信念”,进入到社会和群体被“共识”后,开始在道德的卡尺上被刻度。当整个社会和群体都在向着积累“财富”发展时,保护实际上的“财富”和哲学上的“物权”,逐渐成为了最高的道德。但在松散的道德约束力面前,财富的保护是无力的,当强取豪夺发生时,弱者毫无反抗之力。这种“弱”是相对的,对体力弱者来说,强壮者是强的;而对单个的强壮者来说,在群体面前是“弱”的。任何人都有可能面临,财富被掠夺的危险,并且毫无办法。
即便如此,法律仍然没有出现,因为对施暴者的惩罚是没有依据的,或者是只有道德依据而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任何群体中的个人实施“惩罚”的前提是,群体对个人拥有惩罚他的“权利”。换句话说,个人不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别人,或者别的群体。这种“属于”的关系,就是“人被另外一个人或群体拥有的权利”,也就是“人权”。
这种“属于”关系的初次出现,就是完整的全部的“属于”——即“奴隶”对“奴隶主”的那种属于。在原始社会里,无论是因为个人争斗还是群体争斗,战败的一方都是被当作食物看待的,斗争的结束就意味着失去生命。当个人和群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获胜方不再需要失败方这种“口粮”,但却自然而然地把对方当成“物”,而不是“人”。于是拥有战败方的“物权”便理所应当。
然而它打开的精神枷锁是,原来“人”也是可以被当作“物”看待的,可以建立相互的权利、拥有、从属关系。而“人”作为物的部分,又并非简简单单的那些可供创造或消耗的自然物。他们是世界上唯一的,具有“我识”的精神世界的物种,于是这种“人权”的分割和拆解,被理解成了权利者对人的不同层级的“从属”,这就为法律奠定了基础。
法律,是道德管控失衡下,人们以从属权利共识为基础,为了对抢夺者进行惩罚,以便更好地保护个人和群体财富而出现的。
这样看来,似乎正如《汉谟拉比法典》的序言所说,法律是为了保护弱者。可实际上,将“人”变成“物”的奴隶主们,是掀开“潘多拉魔盒”的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发明了法律,拥有更多的“权利”。在地位上,他们不是弱者,但在广大的群体面前,他们是需要优先保护的相对较弱的那一方。
“若有人诱捕另一个人,将禁令加在他身上,他却不能证明,那诱捕他的人将被处死。”《汉谟拉比法典》的第一条,便是将人处死。为什么国王以及其代表的群体可以将人处死呢?是因为国王和群体对人拥有全部的“权利”——这就是法律的基础。
“如果有人控告一个人,被告到河边跳进河里,如果他在河里下沉,他的控告者将占有他的房子。但是如果河流证明被告是无罪的,他毫发无伤,那么带来指控的人将被处死,而跳进河里的人将占有属于原告的房子。”《法典》的第二条,决定了房子的归属,这体现了法律对财富保护的目的。
传说中的《乌尔纳姆法典》,以及中国的《禹刑》都比《汉谟拉比法典》更早。我们相信还会有更早的原始法律,但无论如何,东西方法律源发的道理,都是相同的。
在“人权”被发明——以及同时被打破之后——法律出现并且极快地发展。道德的卡尺早已存在,它们迅速地与法律相结合,形成了相应的“惩罚”。然后不同的社会和群体,以及不同的阶段,便产生了适应不同群体道德卡尺的法律。现代社会的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有人控告一个人”,被告需要“跳进河里”,这简直是荒谬的。可它却被堂堂正正的写进法典,彰显着它的权力。
最后要强调说明的是,法律的初衷并非保护生命,只保护财富。但它保护财富,使用“刑罚”的强制力时,是以剥夺生命为前提的,剥夺诸如财富、自由、尊严等受罚者其他的“人权”,则是由此衍生的。
总之,个人的生命权被属于了社会和群体,用以保护财富。而低于生命权的其他“人权”,也就自然的进入了社会和群体,被当作群体的“财富”而保护了起来。
【编者按】这一章节中,作者以冷峻而绵密的笔触,引领我们重返人类文明的源头,审视那一道最初划破混沌的规则之光。本章并未止步于对法律表象的叙述,而是大胆溯及其精神发生的隐秘前提:当“道德”的柔性尺度在财富积累的浪潮中逐渐失效,一种更为坚硬、更具强制性的秩序便呼之欲出。作者深刻指出,法律的诞生并非单纯源于对弱者的庇护,其更深层的基石,是一种由“物权”演化而来的、关于人对人的“权利”——即“人权”(被拥有的权利)——观念的确立。从战俘沦为奴隶的“物化”开始,个体生命与自由被纳入权利与从属的网络,法律藉此获得了施行惩罚的“资格”,其核心目的直指对财富秩序的保护。从《汉谟拉比法典》到更早的远古律条,其威严的文字背后,无不铭刻着权力结构与资源分配的逻辑。本章迫使我们思考:那道旨在照耀大地的“正义之光”,在最初的闪耀时刻,究竟是为了驱散弱者的黑暗,还是为了勾勒并巩固强者疆域的轮廓?法律在赋予群体生杀予夺大权以守护财富的同时,又如何深刻地重塑了“人”自身的定义与命运?这是一次对法律本质的犀利解剖,也是对文明进程的一次沉重叩问。推荐阅读。编辑:冬青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