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评】(28)守住文学批评的本心,让理性思辨照亮文字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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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26-09-21 00:28:39

作者:何家弘,男,满族,1953年出生在北京;1969年下乡到“北大荒”,务农8年;1977年返城,在北京一家建筑公司当水暖工;1979年考上大学,研习法律;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一直工作到70岁退休。现在,他还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委员、北京侦探推理文艺协会的会长、国际足联的道德委员会委员。他是中国第一个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大陆学者,第一个犯罪侦查学方向的博士生导师,第一个享誉海外的侦探小说作家,第一个举办个人演唱会的法学教授。
【写在前面】文学评论,是文本与读者之间一座重要的桥梁。一篇好的评论,既要有共情的温度,亦要有思辨的锋芒;既要读懂文字背后的心血,也要敢于直面创作存在的缺憾。在平台文友创作日趋繁荣的当下,我们既呼唤真情洋溢的褒扬,同样也期待理性客观的求疵之声。今天欣赏何家弘教授的:【法治】《重器》求疵:法科生实习漫谈

【法治】《重器》求疵:法科生实习漫谈-银河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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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治题材电视剧《重器》在央视和爱奇艺同时播出,产生很大反响。我以前很少看电视剧,这次在外力推动下也追看了几集。8月6日下午,我应邀到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礼堂参加《重器》看片会,作为特邀法学专家发言。其间,我还接受了央视12频道《中国法治观察》关于该剧的采访。17日傍晚,我应邀进入爱奇艺直播间,对《重器》进行评说。我认为,这个剧拍得挺好,特别是能在我的心中引起共鸣,因为它跟我的生活经历有很多重合。
《重器》通过五个法科大学生的经历讲述了1979年到1997年中国法治进步的历程。我于1979年考上大学,在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学习法律。1983年,我又考上人大本校法律系的研究生,1986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这个电视剧让我回想起在大学读书教书的经历,还有中国从无法可依转向有法可依的进程。
新中国在成立以后就开始建立法律制度,但是进度缓慢。1954年制定了《宪法》,但是在很长时期内都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有《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等法规。1957年,司法部被撤销,律师制度也被废止。“文革”开始后,造反派要“砸烂公检法”,检察院被撤销,法院受到冲击,但公安机关还能保持运作。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为这个规定共有六条,所以被简称为“公安六条”。这就是“文革”期间查办犯罪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1978年12月,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也开启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之路。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七部法律,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就是中国现代法治发展史上著名的“一日七法”。一夜之间,中国从无法可依,转向有法可依。1979年2月,党中央宣布撤销《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特殊时期的《公安六条》退出了历史舞台。
与此同时,中国开始重建刑事司法系统。1978年《宪法》恢复了检察院的设置,到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得到重建。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设立司法部。12月,司法部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作为1979级大学生,我很幸运地成为新中国“有法可依”之后的第一批法学专业大学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的第一个法学教育机构,成立于1950年。1952年,中央统一规划,经过院系调整,组建了“五院四系”的法学教育体系,包括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50年代后期,由于各种原因,政法院校陆续被停办、撤销或解散。到“文革”期间,全国只有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保留法学专业,招收工农兵学员。1977年恢复高考,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恢复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全国共有189人。那年的高考在12月,入学在次年3月,因此1977级大学生实际上是1978年春天入学的。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和西南政法学院等高校也恢复招收法学专业的学生。那一年,全国高校招收729个法学本科生,其中西南政法学院招了364人。1979年,全国有几十所高校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 在《重器》中,五个学生于1980年考入人民政法大学。这个虚构的校名令我浮想联翩。我是人民大学的,但也多次到政法大学去开会讲课。有一次,我到政法大学做讲座。当时正讨论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我就说,有时我也弄不清楚自己究竟是人大的还是法大的。你们说,究竟是人大呀,还是法大呢?我觉得,现在可能还是人大,但未来一定是法大。人民政法大学在北京。据说,一些剧中人物就以人大法律系老师为原型,但拍摄地点是在西南政法大学。剧中有学生上课的场景,但主要故事发生在他们实习的南余县。这应该是南方某省的县城。看到这里,我就产生一个问题:本科生可以到外地去实习吗?买火车票和住宿是很大的开支,谁给出钱呢?那时的大学生都很穷,肯定不能自己出钱。那时的大学也很穷,不可能给本科生出实习的路费和住宿费。
80年代初期,中国的大学是不收学费的。当时的教育政策有点儿怪,小学生要交学费,中学生要交学费,大学生就不用交学费了,而且还会发一些助学金。我上大学前有10年工龄,助学金是30多块;应届生的助学金大概有20块吧。在《重器》剧中,余高远说,他这四年的学费都是村里乡亲凑钱给交的,因此他要报答乡亲。这个说法不正确。
那时候,大学的主要经费就是国家按招生人数给的拨款,而且都应该按学生的培养方案使用。因此,法学本科生的实习一般就安排在本地。我们当年实习都在北京市的法院和检察院,我是在西城区检察院。当然,文学作品可以根据情节需要安排学生实习的地点,但是不能太失真。
另外,看到剧中学生在实习时骑自行车,我的脑子里又产生一个问号:他们的自行车是从哪里来的?80年代初期,自行车还是高价商品,娶媳妇时能算一大件呢!那时的多数大学生都没有自行车。就算这几个学生有自行车,也不可能从北京带到南余去。要说他们跟当地人借车,也不现实,因为县城人的生活水平应该低于北京人吧。思来想去,我给编剧和导演找到一个解释:那是法院的公车。这个解释有些牵强,但是我可以提供一点个人经验。
1984年,我在人大法律系读研期间,到北京市公安局二处一队去实习。那是刑侦处的大案要案队,负责侦办北京的重大刑事案件。我是咱们国家第一批犯罪侦查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我的导师徐立根教授跟公安局领导的关系都很好,因此他们认真安排我的实习。我要跟随侦查员一起办案,调查访问,需要自行车,但我没有。二处领导就特批借我一辆公车,永久牌28车,大概有七八成新。我骑回学校,还曾向同学炫耀,我有公安局的公车!
我后来得知,这是公安机关收缴的赃车。当时盗窃自行车的案件比较多。有时候,公安人员抓到小偷,收缴了赃物,但是找不到车主。这些车就留在公安局,作为临时的“公车”。我用这样的“公车”,还享受了一次特殊待遇。
当时,我跟侦查员在宣武区的中国芭蕾舞剧院查办一起入室盗窃伤人案。我从家骑车去虎坊路,在虎坊桥的十字路口左转弯。十字路口中间有安全岛,交警站在安全岛上指挥交通。按照交通规则,我骑车左转弯,应该从安全岛外边绕过去。当时对面没车,我要赶路,就抄近道从安全岛里边转过去了。交警立刻喊道:“站住!你怎么骑的?回来!”我赶紧下车,退了回来,解释说我有急事。他看着我的车问:“哎,你这车怎么没牌子啊?”那时候的自行车都有车牌,固定在后轮的挡泥板上。我正不知该如何解释,他看到我那车座后边挂着一个小木牌,上面有烙印的黑字:市局二处。这是公安局做的牌子,他认识,就“呦”了一声,“市局二处的?”我说,“是的,我们在这边办案呢。”他说:“哦,走吧走吧。”后来,我跟同学吹牛,说我享受了一次“警车”的特权!
再说这电视剧《重器》,那法院可能有这类公车,让实习的学生用。不过,这种可能性也不大。第一,在县城里,盗窃自行车的案件不太多,而且查获了赃车,车主也比较好找。第二,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一般就留在公安机关,不会交给法院。当然,这是电视剧,观众不会太较真,这就算是一个解释吧。
说到大学生实习,我还想到一个问题。这五个学生是80级的,实习是在1983年的上半年。剧中的两个老师在谈论修改刑法时,说那两法已经颁布三年多了,因此那一定是在1983年的7月1日之前。这几个学生实习就应该是在大三。大三正是学习专业课的时候,课程安排得很紧,能出去实习吗?专业课都不上了,到外地去实习好几个月,大学能这样安排吗?
按照当时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实习一般都安排在第四年的第二学期。大四的第一学期还要上课,第二学期就不上课了,前两个月去实习,回来后写毕业论文,然后就毕业分配工作。
我是79级的,1983年春天到西城区检察院去实习。他们是80级的,应该在1984年春天去实习。不过,我也为该剧的导演安排学生在1983年去实习找到一个理由。
电视剧《重器》讲了“邱阿桂杀夫案”。邱阿桂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而且是为了保护女儿,杀死了丈夫。该案在南余县法院审判,争点是应否对邱阿桂适用死刑。这就有一个法律问题:县法院可以判处死刑吗?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县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最多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此,这个杀人案不能在县法院审理,应该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那么,这个剧中的审判是不是违法呢?对此,我要做一些补充说明。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犯罪有明显增长,治安形势严重恶化。于是,党中央就决定要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要求。9月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根据上述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严重犯罪要迅速及时审判,上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把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县区一级的法院,同级的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于是,带有军事斗争色彩的“严打”拉开序幕。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党的领导干部经常通过群众运动来解决社会问题,而且习惯用军事斗争的思维方式来指导工作。于是,很多社会语言都带有军事色彩,如农业战线、教育战线、卫生战线、文艺战线、炼钢大会战、石油大会战、水利大会战、秋收大会战、春耕第一战役、抗旱第二战役,等等。“严打”也是这种思维习惯的产物。实际上,严打就像一场大会战,而且也确实划分为第一战役和第二战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判处死刑权交到县区一级法院,而且同级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当时,有的县委书记不懂法律,就从政绩考虑死刑的适用。在电视剧里,南余县委苏书记在和法院院长、检察长讨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时说:我们地区有13个县,在严惩犯罪方面我们排到第11名,倒数第二。法院院长还轻声纠正说,是倒数第三。(这大概要表明领导的数学不好。)在严打期间,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攀比死刑的现象。于是,一些原本不应判死刑的犯罪案件也就判了死刑,导致那段时间的死刑数量激增。
中央领导得知这一情况之后,要求纠正滥用死刑的做法。1983年底,高法、高检、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公检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这就终止了县级法院可以判处死刑的做法。
在1983年9月到12月底期间,县级法院是有死刑判决权的。我猜想,这大概是《重器》的编剧和导演让大学生在1983年去实习的理由。但这里还有时间差,因为县级法院享有死刑判决权是在1983年9月之后,而那几名学生的实习是在1983年的春季。
电视剧属于虚构的文学创作,一些情节不符合实际情况,无可厚非。但我从事法学教育40年,习惯于严谨准确的表述,于是就吹毛求疵,一厢情愿地拾遗补缺,就算是给观众提供参考资料吧。
我是法学教授,但也爱好文学。我在30年前写过五部犯罪悬疑小说,出版过多个中文版本,但都不是文学出版社,而是法律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安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等。我在70岁退休之后,就开始“重写”这些小说,希望能找一个好的文学出版社来出版,也希望能改编成影视作品。两个月前,中国作家出版社与我签订了四部“刑辩大律师”小说的出版合同。一个月前,一家影视公司与我签订了影视改编权转让合同,要把第一部小说《血之罪》改编成网络中剧。我希望他们拍出的网剧中没有“法律硬伤”。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能吸引观众,既真实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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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是法学教授何家弘老师的一篇融观剧随笔、青春回忆与法治口述于一体的厚重文字。作者借热播剧《重器》为切口,以自身1979年考入人大一分校、1983年读研、1986年留校任教的生命轨迹为经,与“一日七法”、公检法重建、严打等宏大法治节点相互叠加,将个人记忆与国家法治发展史紧密印证。文章以“一日七法”为经,以自行车、助学金等生活碎片为纬,织就一幅改革开放初期法治拓荒的微观图景。作者不溢美、不苛责、不虚美、不隐恶,既肯定剧集还原拓荒年代的情感共鸣,又本着学者严谨,对实习地点、自行车来源、大三实习时间、县法院死刑判决权等细节逐一辨析厘清,在文艺虚构与历史真实之间划出清晰边界并保持审慎平衡。其“吹毛求疵”的考辨非为炫学,实乃一代法律人对程序正义的本能坚守;“人大还是法大”的诘问,更暗含对法治未来的笃定期许。全文质朴老辣,智趣盎然,既为观众提供了一份生动的法治口述史料,也彰显了法学学者“求真”与“共情”并重的写作品格,读来兼具学术厚度与真切的个人温度。倾情推荐。——编辑:李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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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并非高高在上的审判者,而是平等的阅读对话者。不必堆砌晦涩的理论术语,也不做浮于表面的简单喝彩。可以肯定闪光点,也可以坦诚说出阅读中的困惑与遗憾;可以分享共鸣,也可以提出商榷。每一段发自真心、立足文本的评述,都是一次思想的交流。对写作者而言,真诚的褒奖是鼓励,中肯的批评同样是宝贵养分,能够帮助自己跳出固有视角,看见作品可以精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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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文友读后感集结:
冬青树:
这篇《〈重器〉求疵:法科生实习漫谈》以法学教授兼亲历者的双重身份,对法治剧《重器》进行了一场严谨而温厚的“细节勘误”,既是一部剧评,更是一份珍贵的时代记忆档案。作者以“吹毛求疵”为名,实则是在为八十年代初中国法治重建期的真实生态作注——从1979年“一日七法”的历史节点,到法学本科实习制度的实际安排;从大学生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到自行车作为“公车”的特殊待遇;再到县级法院死刑判决权的短暂存在与“严打”背景下的具体时间差,每一个“求疵”背后,都是对历史真实的敬畏与对法学教育传统的深情回望。全文最动人处在于“考据”与“自传”的巧妙交织——当作者以“我当年实习就在西城检察院”“我骑过公安局缴获的赃车当公车”等亲身经历为剧中细节寻找合理解释时,冷冰冰的法律史瞬间有了体温;而他讲述虎坊桥路口凭“市局二处”小木牌被交警放行的趣事,更让这篇剧评在学术严谨之外平添了幽默的生活质感。作者最终以“一厢情愿地拾遗补缺”自谦,实则完成了一次对法治剧创作“真实性与艺术性平衡”的善意提醒——那不只是对一部剧的纠偏,更是希望未来的法治文艺作品能在打动观众的同时,经得起历史与专业的双重审视。整篇文章既有法学家的缜密,又有文学家的温情,更有一个过来人对那个“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折年代最诚挚的致敬。
静若幽莲:
何家弘借热播剧《重器》回望法治拓荒岁月,融个人求学经历与“一日七法”等史实。既肯定剧集价值,又以学者严谨辨析细节,厘清文艺虚构与历史真实,是兼具史料价值与思辨力量的观剧随笔。
时光无心:
何家弘教授以其专业的视角对《重器》求疵,结合法科生实习经历,兼顾文艺作品的戏剧创作与司法史实的严谨边界,既有对剧集的客观审视,也道出法学学子从校园走向实务的成长感悟,这篇评论文章理性看待文艺创作与法治史实的距离,兼具思辨价值与现实启发,点赞!
张红:
作者的文章通过观看以法治为题材的电视剧《重器》,结合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对观看电视剧《重器》发表的评论和观后感,体现了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担当和关注,作者在文章中既肯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从无法可依到现在建全的法律和法治社会建设所取得的可喜成果和法治建设所走过的历史进程,也谈了一些电视剧《重器》内容存在的不足之处。希望在拍法律题材的电视剧一定要严谨,符合法律的真实性,可读性。充分反映法律工作者在维护法律尊严,公平公正正义,塑造出让人民认可,真实的法律工作者人民法官的群体形象。读作者文章受益匪浅,感受深深。点赞送花!
房桂梅 :
何家弘教授这篇随笔以剧集《重器》为引,串联个人求学执教经历与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的宏大历程。兼具学者审慎,辨析剧情细节,区分文艺虚构与史实,文字质朴老辣,承载珍贵法治口述史料,尽显法律人求真守正的底色。品读献花点赞!
李景舜:
此文兼具学术严谨与读文趣味,史料扎实翔实,梳理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脉络。作者结合自身求学实习的亲历见闻,以个人回忆佐证时代背景,说理平和客观。行文条理清晰,叙事娓娓道来,既为观剧提供专业参考,也让读者真切感知一代法律拓荒者走过的岁月。献花点赞!
坦诚 :此文笔调厚重,专业题眼精妙。闪星点赞!
李亚文 :评论打通了法学专业视角与文学审美视角。作者一边以法律人的锐利眼光,辨析实习制度、死刑管辖权限、时代物质条件等剧情细节的虚实;一边又理解影视剧艺术加工的合理性,不做脱离创作规律的苛求。文末谈及自身犯罪文学创作经历,实现法律实务、法学教育、文学创作三者的交融,启示法治题材文艺创作,既要讲好动人故事,亦当守住历史与法律的基本底色,为同类法治影视作品的创作与鉴赏,提供了极有参考价值的范本。
安瑞平 :
读《〈重器〉求疵:法科生实习漫谈》一文,颇受启发。作者以法科生专业视角观剧,不做一味吹捧,理性指出作品叙事得失,为剧评树立了很好范本。文章打通书本法理与时代现实,既看见法治拓荒年代的厚重底色,也客观审视文本不足。好评论当如此:立足文本,有理有据,求疵不等于否定,批评旨在促其精进。这种带着专业思考的真诚评议,正是银河悦读所倡导的评论风骨,值得更多写作者借鉴学习。

2026年9月21日






1楼 文友:独上月楼 2026-09-21 00:38:06
何教授的点评真的是剧评中一枚重量级的“重器”!一是把中国法治建设的沿革说清楚了,二是把剧中的“瑕疵”说清楚了,譬如80届大学生大学生实习以及死刑复核(还应包括隐私案不能公开审理等——我觉得。)三是把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点以一种诙谐的举例点透了!——人大还是法大!!四是代入了自己的实践体会,具有不可辩驳的力量!总之,是我们这次法治征文的“重器”!很是欣喜!
另,公众号上还有很多留言,应该摘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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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文友:东方木然 2026-09-21 10:07:06
没有看过电视剧《重器》,现在立刻马上去看《重器》。找何家弘老师评点的重点,感受国家法治发展的脉络和法制带给国人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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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文友:攀登顶峰 2026-09-21 10:17:56
作者以法科生实习视角落笔,跳出了枯燥法条,用亲历见闻反思法治实践。文章兼顾理论与现实,坦诚的剖析了法律理想落地时的落差,文字质朴真切。既保有法律人严谨思辨,又带着青年学子的热忱思考,引人深思法治建设路上理想与现实的磨合,读来颇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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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文友:铁血胡杨 2026-09-21 10:23:33
虽然我暂时没有看过电视剧《重器》,但通过作者老师的这篇文章,也了解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和作者对电视剧《重器》的感悟和对文艺评论的客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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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文友:文墨耕耘 2026-09-21 10:55:37
品读作者文章,受益匪浅。
何家弘教授对影视剧《重器》观后进行深入细致的解析,有理有据。同时结合自身经历与从事法学研究探讨,剖析中国法制拓荒年存在的弊端,并把文艺作品与法制相融合,评论具体,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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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文友:房桂梅 2026-09-21 11:39:24
本文以法科生实习的亲身经历展开,不拘泥于冰冷的法条,如实写出法律理想走进现实的感受。带着青年学子的热忱冷静反思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思辨诚恳,富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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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文友:李亚文 2026-09-21 12:07:49
何教授以法学亲历者身份“求疵”,于《重器》细节处辨虚实,把个人实习往事与“一日七法”织成法治口述史。不溢美不苛责,让评论既有专业锋芒,又有共情温度,正是平台倡的“善意求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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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文友:张红 2026-09-21 14:18:37
读了安瑞平老师观看电视剧《重器》的观后感,深受教育和感动,安老师对何家弘教授对观看电视剧《重器》的深刻点评感受深深。何家弘教授对电视剧《重器》评论很深刻,何教授在评论文章中结合自己从事法治工作的经历,讲述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重器》这部电视剧,正是完整再现了我国法治建没和发展的全过程。电视剧《重器》的拍摄和播出,我们认为是一部极好的宣传法治和进行法治教育的优秀电视剧,也从电视剧《重器》中,我们看到了战斗在法律战线上的人民法官和人民律师在维护好国家的法律和法治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给安老师的评论点赞,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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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文友:大海星辰 2026-09-21 17:06:19
通过何家弘教授对《重器》剧的求疵,让我们了解了国家法律从不健全到健全的发展经历,经历过那个时代的人对此都有体会。何教授对剧中“瑕疵”的细磕,又证明了法学教授对法律的严谨锋芒和专业思辨,对国家法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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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文友:冬青树 2026-09-21 17:29:47
何教授以法学之眼为《重器》求疵,求的不是胜负,而是历史真实与艺术虚构之间那根不易察觉的准绳;安老师编发此文,守的正是评论不捧不棒、不偏不倚的本心。愿我们都能做这样的阅读者:在字里行间倾听,也在理性深处诘问,让每一次善意的“求疵”都成为创作的阶梯,让批评因真诚而可亲,让文字因对话而更接近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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