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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三问律师

作者: 张志鹏 点击:1307 发表:2021-01-05 21:12:35 闪星:18



1、律师是“高危职业”吗?


  所谓“高危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之其他行业更高,事故发生率更多的职业。根据我国相关部门认定,我国现有9种高危职业,即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与实验等。

  如果说律师职业属于高危职业,可能引人发笑,难获普遍认同。不要说比之上述9种行业,即是比之消防员、运动员以及医生、警察等行业,律师职业不知要安全多少倍。可是,在我的同行中,却总有人提起这个话题。

  律师是个特殊职业,民事诉讼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利益、家庭幸福之争,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的得失,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与老百姓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冲突。在各种诉讼双方矛盾冲突中,不排除有的人会把各种不理解、不满意的情绪转化、发泄到律师身上,律师可能也因此成为“牺牲品”。我的同行之所以坚持认为律师也是“高危职业”,是因为他们对此有深刻体会。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有两怕,一怕司法机关,二怕相关当事人报复。怕司法机关,是怕一不小心涉嫌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被检察院带走,被公安机关“强制”。综上所述,对此我本人也是深有体会的。著名的北京李庄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公安机关抓捕,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我无意评判这个判决的正确性,但感到此案还有些问题。表面上看,李庄是被自己的当事人龚某某“出卖”的。那么他的背后还有什么故事没有?他背后的推手又是谁?律师是在帮他,他又为什么要“倒打一耙”呢?我相信,一个堂堂正正的律师,绝不会仅仅为了一个个案“造假”,不但牺牲自己的名节,断送自己的前程,而且还把自己陷入犯罪的漩涡。

  律师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有时还难免“得罪”受害人,招致受害人方面的报复。因为律师为了减轻被告人的“罪过”,有时不得不指出受害人的一些过错,必然招致受害人方面的怨恨。所以,律师在指出受害人的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分寸和措辞,不要忘了对其表示同情和安抚。

  2009年9月,我到甘肃徽县人民法院参加一起交通肇事案诉讼活动。被告人妙某某,2009年5月14日,驾驶甘AD08925号普通货车由天水市驶往成县,途中与姚某某驾驶的羚羊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两车毁损的严重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妙某某负全部责任。开庭前,已由妙的老板党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111000元。妙因家境贫苦,根本无力赔偿。作为妙的辩护人,为了减轻妙的罪责,我给党某某做了工作:所赔111000元,其中51000元算作是妙的赔偿,60000元算作你的赔偿,党同意。陪同我去徽县开庭的有妙的亲戚3人,其中有一位是律师,姓岳,30多岁。我得知后问岳某,你既然也是律师,为什么不代理这个案件呢?岳说徽县民风强悍,他不敢代理。有一次他到徽县代理一桩案子,晚上住在县委招待所,被对方当事人带人追打,不得不翻墙逃跑,还打110叫了警察解围。接着他又宽慰我:你放心,我们来都是为你“保驾护航”的,而且通过亲戚朋友,找了当地警察在暗中保护你。庭审时,我首先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了些同情的话,并对妙的家境情况做了说明。实际上,受害人家属已经对妙的家境情况做了调查,深知妙的家庭困难。所以对妙表示了一定程度理解。在他们看来,妙家能拿出5万多元赔偿,已经很不容易了。因此,庭审活动顺利,波澜不惊。庭审时间很长,岳律师他们看着没事,就放心地回宾馆打扑克去了。

  在民商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因为案件往往触及到双方重大的财产利益、家庭矛盾,因而难免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同样存在着危险,这方面的案例比比皆是。

  2016年3月28日,江苏省靖江市。靖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与律师就斜桥镇一村民拆迁事宜未能达成协商意见,遂对律师李某、姜某某进行殴打、辱骂。

2017年6月21日下午,北京律师刘某在江都法院开完庭后,在法院门口打出租车准备离开时,被一群穿黑衣服的不明身份人员殴打,致左股骨隆间骨折。

2018年6月22日,湖南衡阳律师金某某在办公室被杀。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据其后来交代,去年下半年,他曾委托金律师为其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但经法院判决后,他对法院判决存在异议,且赔偿没有达到他的要求,便带刀去找金律师“讨说法”。

  律师,一个神圣的称谓,一个神圣的职业。多少人为他辛勤耕耘,多少人为他挑灯夜读。一般人只看到他的光鲜亮丽,殊不知律师头戴的是一顶由荆棘编制的王冠。于是有人忽略了王冠上的荆棘,只钦慕律师在法庭上“凭三寸不烂之舌,挽狂澜于不倒”之风采,有人独叹律师“无拘无束的自由,谈笑之间黄金即来”之洒脱。然而,对于一个敢于仗义执言、追求正义和真理、置名利于度外的律师来说,这一职业不仅意味着荣耀,而更多的是充满艰辛、压力、甚至是危险。

律师职业,虽然不属“高危职业”,但也是一个充满危险的职业!


2、律师能背多少法条?


  如果问年轻律师,他们可能能背很多,他们可能能把《民法通则》从头到尾一字不漏的背诵下来。如果问我,很惭愧,我可能连一则完整的法条都背不下来,确实惭愧。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的是律师的学习。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着律师得不断地学习,终身都要学习,孜孜不倦。你可能在大学学了多年的法律,又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你自以为信心满满,可以大展身手了,但你在踏入律师之门时,你仍然是个小学生;实际上,在庄严巍峨的“法门”面前,在浩如烟海的法律典籍面前,律师注定永远是一个小学生。

  首先,面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律师自然不能固步自封,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国家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修正案以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出台,律师如不加以关注,就会跟不上形势。律师如果不知道新的法律规定,不知道你所引用的法条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不但在法庭上会闹笑话,甚至会犯下大错。

  其次,同行业的竞争,迫使律师不得不努力学习。律师并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生存和生活费用全靠办案所得。一个律师如果没有多少案子来做,那就面临被这个行业淘汰的局面。对于律师来说,拓展案源是永恒的任务。但案源并不是遍地皆是,随手可得。所以律师之间争夺案源的情形十分严重,甚至导致不正当手段的频频出现。据说中国现有律师约40万人,而在2005年我进入这个行业时,只有12万人,增长三倍以上。近几年每年报考人数都在60万人以上。根据国家规划,到2020年要达到66万人,竞争会越来越激烈。

  第三,为了做好每一个案子,律师必须认真学习。其实,每个案子都是一本书,或者是涉及某一法规的“大书”,或者是涉及某一法条的“小书”,都需要认真细致地学习和研究。为了做好每一个案子,律师需要把该案相关法规、法条一一摘录,在法庭上才能应对如流,避免手忙脚乱。好在互联网的出现,给律师们提供了诸多方便,不用再抱着书本一一翻找了。

  在某些旁观者看来,律师都是“玻璃脑袋化学头”,脑袋里储存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法条。他们常问:法律条文那么多,你能记下来吗?你能背多少法条?不错,法律条文确实很多,拿“浩如烟海”来形容,一点儿也不过分。仅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3年,所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就达40余万条,谁能背下来?这里涉及的是学习方法问题。其实不是那样,律师是人不是神,律师的脑袋和常人一样,不是电脑。就我来说,我可能背不下来一则完整的法条,但能记住这些法条的基本内容,知道有这些法律规定的存在,在办案时知道在那里能找到这些法条,知道怎么运用。能做到这一点,其实也就够了。

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才是律师们永恒不变的生活主题。


3、除了金钱,律师最看重什么?


  就我个人看来,就律师执业来说,律师最为看重的有两点:一是追求案件的成功率,二是能够帮助别人,为建设和谐社会多做点贡献。不要以为律师都是唯利是图,都是金钱的奴隶,缺乏人性,没有善意和良心。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据说,这是胡乔木同志说过的一段话。可见,律师的使命就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律师职场上,律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律师的使命是辩证统一的。

  再具体一点,律师最为关注的是自己承办案件的成功率。当然,成功率与律师和自己的当事人设定的诉讼目标有关,案件的判决达到既设目标,就应该认为是成功的。在这一点上,律师和自己的当事人是一致的,一般来说,当事人不必担心律师不尽责尽力。律师把每一个案件都看作是自己的一个作品,精心准备,精心设计,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作为一名律师,你可能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可以取得较高的胜诉率,但在刑事诉讼中,就不一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为看重的是无罪辩护的成功率。要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面对的是强大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个刑案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法院审判阶段,期间相关司法机关不知做了多少工作,取了多少证据材料,指向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律师要推翻它谈何容易!因此,律师追求无罪辩护困难极大,成功率极低。有些律师终身追求,也不一定能有一个成功案例。在我的职业生涯中,到现在为止,也只有那么两三个成功的案例而已。

  律师并非都是唯利是图的“小人”,相信很多律师都与我有同样的心思:做一个情操高尚的人,一个好人或者“善人”,能帮助到别人也是乐事。我也曾经无偿代理出庭多起民事、刑事案件,帮助过一些人。在庭外,也做过一些“善事”。这里有一个案例。

  2006年的一天,有位女孩来到我的办公室,姓毛,寻求法律帮助。她反映的事与刑事犯罪有关,即她被人“强奸”了。我详细询问情况,做了笔录。毛女先前在天水市某县一温泉洗浴中心做按摩女,认识了一位杨先生,杨是天水市某银行行长。不久,两人即发生性关系,已经保持多年了。后来,毛女来到兰州,做兰州晚报的投递员。杨某经常来兰州开会,借此机会,杨就约来毛女同宿。我问毛:你为什么早先不去报案呢?毛答:杨曾经许诺于她,给她买房没有买,给她几万元钱也没给她。问清情况,我认为杨不构成犯罪,告知毛,并说你如果认为杨强奸了你,你可到公安机关报案。毛并不去报案,却要求我给她写一份材料,她要到杨的上级机关投诉,她要到处张贴,“搞臭”杨和毁掉杨的前程和家庭。她并不惜由此亦“搞臭”她自己。我没有答应。毛说,你写材料,我给你钱,其它你就不要管了。这是毁人名节、毁人家庭之事,我不能做。后来经我劝说,毛放弃了她的想法。我的做法是,将杨从天水叫来,由她与杨协商,由杨给她适当帮助。她同意了。我打电话给杨,杨从天水来到兰州。他请我吃了一顿饭,四菜一汤,没有喝酒。席间,他给我跪下了,又是鼻涕又是眼泪,说是他遇见好人了,否则后果难以设想,他可能家破人亡。他要好好感谢我,他下次到兰州来,一定要来看我。后来,杨在天水某县给毛安排了一份工作,解决了此事。但杨不是一个懂得感恩之人,此后我再也没有见到过他,即使后来我多次到天水办案,多次约见他,他都没来见我。天水的朋友听说此事,为我不平,提出要替我出头,给杨找点事,我没有答应。我说,我既然已经做了一件好事,又何必再做一件“恶事”,就算我积了一点阴德吧。只要我无愧于人即可,无愧于天地即可,只要我自己心安即可。

  毛女在离开兰州,前往天水“就职”前,来到我的办公室。为了表示感谢,她抱了一个西瓜——这就是我处理此事的唯一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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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事诉讼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利益、家庭幸福之争,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的得失,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与老百姓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冲突。在各种矛盾冲突中,当事人会把不理解、不满意的情绪发泄到律师身上。因此,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推荐阅读。编辑:沙海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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