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中央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
1940年1日,山东纵队举行第一次党代表大会,决定2至5月进行第三期整军。2月,集总发布整军训令,决定1940年全军分两期再整理50个团,其中分配山东纵队7个团。苏鲁豫支队警卫营(欠1连)、苏鲁豫边区区党委警卫营和鱼台地方武装湖西大队合编为湖西大队。支队仍辖3个大队,每个大队全部扩编为3个营,每营4个步兵连,1个机枪连。全支队9000余人。
1940年1月9日,国民党丰县当局撤销共产党员王效斌丰县常备队政训处主任职务,委任三青团骨干分子程守祥。同时,停发抗日人民武装每月2000元津贴,不供给柴草粮食。11日,“丰常”一大队各队队长、政工人员和“丰常”宣传队数十人拥向“丰常”总部,责问原因,并请求王效斌继续在政训处工作。当局负责人无理要求王效斌必须放弃共产党员的立场,否则坚持原论。
1941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湖西边区除奸错误的决定》,全文如下:
中央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
(一九四一年二月)
(一)在残酷和紧张的民族战争和阶级斗争面前,革命的一切敌人(民族敌人和阶级敌人),对于革命政党和革命群众,不仅采取公开的逮捕破坏,而且还采用暗害的手段,派遣暗害分子,混入组织,伪装革命,利用党内某些弱点,来实行暗害,以遂其借刀杀人的毒计。这种暗害手段是极其阴险毒辣的,它不仅可以达到其屠杀革命者的反动目的,而且可以蒙蔽和欺骗群众,使一般群众对革命政党发生恶劣影响,丧失革命政党的威信。我党在这一方面,由于十年的斗争经验,对于这种暗害手段,虽然亦有深刻的认识与高度的警惕,但在抗战以后,许多地方新发展起来的党,由于斗争经验的缺少,干部幼稚,没有了解锄奸政策,便给了暗害分子以可乘之机,来实行其借刀杀人的毒计。湖西肃托事件,便是这种暗害行为的一个证明。
(二)一九三九年八月,湖西地区(山东微山湖西地区),在所谓肃托斗争中,曾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错误。在暗害分子王须仁的阴谋之下,采取非刑拷打、指名问供、有供即捕等诬陷手段;其结果不仅造成了乱打乱杀的恐怖,而且使湖西地区党、政、军、民的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地方党在该地区内,辛苦缔造的工作基础,悉被摧毁;忠实的党员和群众,遭受无辜的牺牲;我党我军的政治威望,也受到极大的损害;同时平反分子和日寇,则乘机造谣,挑拨我党我军与群众的关系,煽动群众组织杆子会以反对八路军。这一悲痛的事件,虽在同年十一月,即为党的山东分局与一一五师所制止,但直到现在该地区的工作尚未完全恢复起来;群众的疑惧尚未完全消释;无辜牺牲者的冤屈,尚未昭雪;对于为王须仁所利用的负责干部(如四支队政治委员王凤鸣、区党委委员白子明),还未予以应得的处分。因此,中央认为有将这次事件向全党公布,而引起全党严重警惕的必要。
(三)反革命暗害分子这种阴谋,非常毒辣,非常阴险。但是,如果我党在各地的组织能够正确认识问题,正确把握政策,仍然是可以避免的。可惜湖西区没有能避免这种暗害,而上了敌人的当。因此,中央认为必须指出当地党的组织的错误,将这一事件的经验教训来教育全党,提高警惕性,免受敌人的暗害。
1、中央认为此次错误的基本原因,是在于当地党与军队的领导人员,对于中国托派的反革命力量缺乏正确的认识,而主观地夸大了托派的力量。一方面不相信已有相当斗争历史的干部,不估计他们工作的表现,给以客观的事实的估计;另一方面则简单化、扩大化,把一切在工作上不好,生活上倾向腐化的分子,都看成是托派,单凭口供,任意拘捕,而隐蔽在党内的暗害分子如王须仁,则得乘机活动,伪装忠实,用一切方法,扩大事态,以售其借刀杀人的毒计。
2、湖西事件的另一原因,是湖西地区党的组织在大量发展中,忽视了吸收党员的基本原则,忽视了严密党的组织,犯了拉夫主义的错误;因而混入了个别的托派分子和暗害分子,混入到地方党的领导机关(如王须仁混入湖边特委任组织部长)。这些人在平时便吹牛白马,阿谀逢迎,以便取得一些幼稚的领导者的信任,获得暗害革命党员与革命群众的机会。湖西边区党的负责人和军队的领导者都没有警惕到这一方面。军队的政治委员王凤鸣,把这些关系到人命的大事,完全推托在一个来历不明的暗害分子王须仁的身上,任其胡作乱为;对于该地区的忠实的干部,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干部(如王文彬、张如、马霄鹏等),则勒逼口供,故意陷害。这恰恰是中了暗害分子的诡计。
3、军队领导者与地方党负责人之间,缺少政治原则的团结,甚至因为工作关系,没有明确了解,而造成彼此的不满,又不以党的方式提出解决;因此暗害分子也就利用这种空隙来进行其挑拨离间,进行暗害的阴谋。军队政委代替了和包办了地方党的锄奸工作,不信任当地党的组织,超越党的组织系统,任意妄为,是完全帮助了敌人削弱了革命的力量。
4、同时必须指出:湖西事件发生后,区党委和四支队始终没有向上级的山东分局与一一五师报告,这是极不允许的现象;而山东分局和一一五师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即时采取直接步骤,去解决这次事件,因而不能使这一事件立即停止扩大,也是使党受到损失的一个原因。这种处理迟缓的基本原因,是由于对自己的忠实干部信心不够,对反革命的陷害手段估计不足。
(四)对于这一事件的善后办法,中央有下列决定:
1、四支队政委王凤鸣,受暗害分子利用,竟然假冒中央名义,乱杀胡为,既不报告分局又不接受一一五师的制止,应即撤销工作,开除党籍,送交军法处判处徒刑。白子明受王凤鸣威胁,随声附和,应撤销工作,由正式党员降为候补党员。
2、彻底调查登记并审查此次被杀诸人,对于真托匪和暗害分子,应公布其罪状;对于无辜牺牲者,应在党内刊物上公布他们是被托派及暗害分子陷害的无辜牺牲者,并在党内召开可能范围的追悼会,以示昭雪。
3、对于被难者的家属的处理:第一,分别派人安慰抚恤。第二,关于处罚王凤鸣白子明的决定,应通知各被难家属并公布。第三,公布被难烈士之文件,应送给被难者家属阅读;召开被难烈士之追悼会,应请其家属参加。
4、对于被诬同志,因严刑拷打而表示自首这,基本上应当原谅他们的幼稚,不能当成党内叛徒看待,不能一律开除党籍;应按情节的轻重,给以分别适当的处分。估计到他们在湖西信仰已经失掉,应调到别处担任工作。
5、在湖西党内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地审查干部,清洗内奸分子,保证党内的巩固。首先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掌握在经过考验的可靠的党员手里。但严防以籍此大批清洗或造成清洗运动,引起党内的不安现象;更不能把一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犯了错误的同志,看成反革命内奸分子。
6、中央责成山东分局,将此事件的经验教训,根据此决定写成简明的党内文件教育全党;并责成分局派专人去解决上述诸问题。抽派之人应向党内及被难家属申明,接受中央和分局命令来处理善后问题。中央这一决定希望全党传达讨论。在传达讨论时,要反对左右两种倾向,一方面要反对右的麻木不仁,忽视反敌探奸细及暗害分子的斗争,另方面要反对左的扩大反革命的力量,引起自己的惊慌失措,这四种倾向都是有害的。
【编者按】第四十七章当中央文件的铅字穿透历史尘雾,湖西“肃托”的血色伤痕终获政治定性。从王须仁的阴谋构陷到王凤鸣的擅权乱杀,这场由暗害分子导演的悲剧,既是革命队伍在复杂斗争中付出的代价,更是党以自我革命精神纠正错误的历史注脚——那些被摧毁的组织、蒙冤的忠魂,终将在政策的光照下,成为警示后来者的明镜。当“借刀杀人”的毒计被揭穿,当 “非刑拷打” 的错误被定性,这份文件不仅是对历史冤案的昭雪,更成为党内锄奸政策走向成熟的关键路标。然而,王凤鸣、白子明的处分能否抚平湖西干部群众的创伤?被难者家属的抚恤与烈士昭雪如何落到实处?当清洗内奸与巩固组织的工作展开,又该如何避免重蹈扩大化覆辙?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正等待着历史在后续实践中逐一回应。倾情推荐阅读赏析!热烈欢迎文友积极跟评!编辑:攀登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