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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策主张的一次成功验证4

作者: 永安之子 点击:624 发表:2021-10-13 11:11:04 闪星:4

七政策主张的一次成功验证4“两论”原文(2)

                          再论级差顺序不可颠倒

                               (第二篇论文)

  (一)岗位工资级差顺序和级差差别幅度是计发绩效工资的参照系

  本次提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属于实施绩效工资范畴,也就是属于贯彻落实国人部发[2006]56号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范畴。这就决定了,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是制定包括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办法在内的一切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的指导和依据,换而言之,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所有政策和办法都不能同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的原则规定相违背。那么,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作了哪些规定呢?

  除前文已经引用过的内容之外,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还有以下明确的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指什么?地方和单位有哪些自主权?对退休人员而言,实绩和贡献”应作何理解?

  第一,岗位工资级差顺序和职级工资差别幅度,是制定包括退休费在内的绩效工资标准的参照系。

  国家不仅为事业单位对应地设置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两个系列的职位、职级及其对应的级差顺序,而且还具体地规定了各职位、职级的岗位工资数额。这些规定构成全国所有事业单位统一的组织机构管理规范和工资系统管理规范。它是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工具。这些组织机构管理规范和工资系统管理规范具有法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实践中,国家规定的级差顺序和职级工资差别幅度,属于“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随意地更改或颠倒。

  第二,地方和单位的自主权主要指的是:

  ①在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系统考核的基础上,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之内,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工作人员实行聘用、解聘或改聘;

  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以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级差顺序和职级工资差别幅度为参照系,确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绩效工资(退休费)标准;

  ③按标准给受聘者计发绩效工资(退休费)。

  以上几点,与本议题密切相关的关键是②,即如何理解以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级差顺序和职级工资差别幅度为参照系。既是参照,就得先弄清参照系本身即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级差顺序和职级工资差别幅度的情况和特点。

  先来说岗位工资级差顺序。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级差顺序的显著特点是,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岗位工资级差顺序和管理人员系列岗位工资级差顺序相对应。这一对应的具体表现大致是:

  专业技术系列的正高一级和管理系列的省部级相对应(即属于同一职级层次);

  专业技术系列正高二、三、四级和管理系列的厅级相对应(即属于同一职级层次);

  专业技术系列副高五、六、七级和管理系列的处级相对应(即属于同一职级层次);

  专业技术系列讲师八、九、十级和管理系列的科级相对应(即属于同一职级层)……

  上述对应只是大致对应,而不是绝对对应,不是对应的双方完全相等。翻开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即可看到:专业技术系列的正高二级的月岗位工资为1900元,而管理系列的正厅级的月岗位工资只有1640元。专业技术系列正高四级的月岗位工资1420元,而管理系列的副厅级的月岗位工资只有1305元。其他层级的对应情况与此相似。这就说明,对应不是完全相等。

  根据上述分析,可简约地对事业单位两个系列的岗位工资级差顺序进行综合概括。本人在前一篇论文中将其概括为:“正厅—正高—副厅……”。现在看来这一概括不够准确。看了一些过誉的评价,作为作者的我甚觉汗颜。

  比较准确的概括可能是:“正高二—正厅—正高三--正高四—副厅……”。

  再来说职级工资差别幅度。

  据粗略计算,事业单位两个系列岗位工资的职级差别幅度大致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正高一级约比二级多47℅        一级(正省)约比二级(副省)多20℅

  正高二级约比三级多18℅        二级(副省)约比三级(正厅)多30℅

  正高三级约比四级多15℅        三级(正厅)约比四级(副厅)多17℅

  正高四级约比副高五级多20℅      四级(副厅)约比五级(正处)多25℅

  副高五级约比副高六级多13℅      五级(正处)约比六级(副处)多22℅

  副高六级约比副高七级多12℅      六级(副处)约比七级(正科)多18℅

  分析以上计算结果不难发现,事业单位两个系列岗位工资职级差别的主要特点是:同一职级层次相邻职级之间的月岗位工资差别幅度较小,不同职级层次之间的月岗位工资差别幅度较大。职级越高,相邻职级之间月岗位工资差别幅度越大,职级越低,相邻职级之间月岗位工资差别幅度越小。

  现在我们回到参照系的话题上来。所谓“以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级差顺序和职级工资差别幅度为参照系”,就是说,在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退休费的计发标准时,应该以岗位工资为模本,在级差顺序问题上,遵循正高二—正厅—正高三—正高四—副厅……的规范模式去制定;在职级工资差别幅度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同一职级层次相邻职级之间的月岗位工资差别幅度较小,不同职级层次之间的月岗位工资差别幅度较大。职级越高,相邻职级之间月岗位工资差别幅度越大,职级越低,相邻职级之间月岗位工资差别幅度越小。

  第三,退休人员一般不存在重新考核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的问题。

  一般地说,不管是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是退休的管理人员,其“实绩和贡献”,都已经是一个不变的规定,固定在以各人原有的职位和级别为标识的历史定格中了。毫无疑问,相互对应的这两类退休人员的级差顺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的定型性——原来的级差顺序是怎样的,现在就是怎样的。在退休人员的范围里,一般不存在重新考核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的问题,因而也就不需要重新调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退休费级差顺序。

  (二)在计发退休费中,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效率优先”原则

  有一种说法认为,实施绩效工资,在差别计发退休费中,颠倒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级差顺序的做法是落实“效率优先”原则的体现。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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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举一例以说明:同一层级相互对应的一个副厅级干部和一个四级教授,从尚未退休之前的十多年前起,至退休多年后的现在,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别领取前者比后者每月少115元的岗位工资和相应差别的退休费。现在按照《南宁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计发补贴金,突然变成后者比前者每月少1761元退休费!

  同为退休人员,显然,若说“效率”不论退休管理人员还是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都只在历史上存在过效率和效率的差别。在现实中,都无效率和效率差别的变化可言。而历史的效率及其差别,“都已经是一个不变的规定,固定在以各人原有的职位和级别为标识的历史定格中了”。而且,十多年来,这一“历史的定格”一直被双方所接受。不,应该说,至少在多数人所见的范围内,从未发生过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管理人员拒绝接受“历史的定格”,即从未发生过拒绝接受以职位和职级差别为标识的级差顺序的事情。谁能否认这一客观的事实?如果不能否认这一事实,那么请问,在退休人员的范围内,应该怎样适用“效率优先”原则呢?

  除了接受“历史的定格”之外,本人实在想象不出退休人员还能怎样适用“效率优先”。显而易见:退休人员适用“效率优先”和在职人员适用“效率优先”是不相同的。尊重“历史的定格”,在退休人员范围内,按照人们原有的级差顺序计发退休费,就是适用“效率优先”的表现和确证。相反,背离或颠倒原有的级差顺序去随意地制定退休费计发标准,这恰恰是违反“效率优先”的表现和确证。

  我相信,修正后新出台的南宁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费计发标准,不会重蹈覆辙,一定会是一个以岗位工资级差顺序为模本的、新的、正确的标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改过,善莫大焉。

  (三)讨论问题应该遵守逻辑规则,不要偷换概念,不要无的放矢

  近日看到,有人在网上贴出“南宁市的阳光工资实施前财政供养人员特点”的短文。细读之后,感觉此文很可能出自熟悉情况的知情者之手。本人掌握的实际资料有限,不可无根据地对此文所述南宁市“公务员数量是昆明市、贵阳市的三分之二,是长沙市的二分之……”等信息的真实性妄加评论。但是,有三个问题愿向作者请教:

  其一,短文贴在这个博客里,当然就是参与实施绩效工资问题的政策讨论了。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对多数人所关心和议论的南宁市的101号标准颠倒了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管理人员级差顺序的问题避而不谈?短文用较多文字说明南宁市补贴基数定得比较高的理由或合理性。依我看来这些文字偏离了人们关心的热点和讨论的中心,属于无的放矢,游离于人们的讨论之外了。这样的发言,究竟有什么必要呢?

  人们并没有说南宁市较高的补贴基数定得不对。人们只是认为南宁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中关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管理人员级差关系的规定,离开了国家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管理人员补贴金分配之差别顺序的基本规范,颠倒了国家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管理人员补贴金分配的级差顺序。如果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对,理应对它作有理有据地批驳,以正视听。如果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则希望给予肯定、支持和引导,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办法,以推动问题得到合理地和快速地解决。

  其二,短文离开讨论的核心问题,去“强调一点”,即“事业单位的正厅、副厅与公务员的正厅长、副厅长不是一回事”。请作者考虑,这里是否有偷换概念,强加于人之嫌?

  并没有人说事业单位的正厅、副厅与公务员的正厅长、副厅长是一回事。人们讨论的是改变或颠倒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管理人员之间的级差顺序合理不合理,正确不正确问题。我们认为,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两个系列对应的级差规定中,教授和厅级属于同一层级,副教授和处级属于同一层级。我们的观点是建立在以国家文件一以贯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基础上的。而你的短文却把事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同管理人员之间的级差关系,同在职国家公务员之间的级差关系混为一谈,并且还隐隐约约地把它说成讨论的对方的观点,对它进行批驳。这种做法无异于自己制作了一个稻草人,然后指着这个稻草人,对讨论的对方说:你就它。你看,它的眼睛是斜的,嘴巴是歪的,鼻子也不正。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讨论问题的做法怎能不使人讶然愕然呢!

  其三,短文说南宁的做法是“学来的”。学了什么?帖子说得明白的似乎只是学了“基数定得比较高”这一点,而学没学人家对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管理人员级差关系的处理办法?短文作者却避而不谈。

  人们都看到了,博客上有“正教授(退休费)在正处与副科之间,全国独一无二!”的说法。令人不解的是,短文作者作为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为何对这一说法视而不见?这一说法究竟对不对?南宁市对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管理人员级差顺序的颠倒,是不是“全国独一无二”?短文为何不举证南宁所学的对象的实例来对这一说法进行评价呢?

  我们认为,即使不是“独一无二”,即使还有若干兄弟省市做伴,也不能说明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和正确的。但从政策的制定者的角度来看,若是有几个伴,面对“独一无二”的批评,心理上多少会增加一些宽慰感。假如确实是独一无二,那就更是值得深思啊。

  (四)不要把双轮车变成独轮车

  一部双轮自行车要跑起来,得靠两个车轮的转动。只有两个轮子保持同样的转动状态,车子才能跑起来。自行车要跑得快,两个轮子都必须打满气。如果只有一个轮子打满气,另一个轮子漏气了,这部车子就是有毛病的车子。车子跑动时必然重心不稳,颠颠簸簸,甚至还可能会翻车。如果一个轮子完全没了气,不管另一个轮子多么完好,这辆车也可以说是报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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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就像一部双轮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如同这部车子的两个轮子。调节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就是调整好两个轮子的关系。在所有的调节手段中,利益关系的调节至为重要。在以工资为主要收入形式的事业单位,利益关系调节是通过职位、职级以及级差顺序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历史证明,多年实行的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位、职级和级差顺序等规定,是人们所接受的有效调节利益关系手段。这些规定应予继承。谈到继承不由得想起前些天网上有所谓“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拿这些来说事?照你的思维来说,似乎计划经济时代的方案更合理些……”的指责。

  对此指责,我的回答是:先生,你参与讨论的勇气颇为可嘉,但要驳倒对方和使得人们接受你的说法,光有勇气是远远不够的。请问,你是否知道,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同区人社厅191号、63号、65号以及南宁市101号文件之间的关系?是否知道,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正是指导本次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原始文件,是191号、63号、65号以及南宁市101号文件的母文件?如果不知道,建议你认真看一看,再来发言。如果你知道,又怎么会有“还拿这些来说事”的说法呢!

  至于,所谓“似乎计划经济时代的方案更合理些”,我想说的是,早在1992年10月,党的14大已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了。从那时起,计划经济时代的许多过时的政策法规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在2006年颁布的,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里,仍将原定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两个系列职位、职级及其对应的级差顺序,规定为本次实施绩效工资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请仔细看清,国人部发[2006]56号的标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能说它是 “计划经济时代的方案”吗?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就是对计划经济的否定。但是,这种否定是辩证否定,是扬弃,只是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中那些过时的、消极的、无生命力政策法规,而不是简单地否定,不是全盘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中那些积极的、有生命力的因素,是不能抛弃的。

  列宁曾经用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来批评那些一谈到革命和改革就以为是对旧制度、旧事物的绝对抛弃和全盘否定的错误想法。他说,倒洗澡水怎能连盆子里的小孩一起倒掉呢!

  (原载2012-10-2宁静的夜715博客  http://blog.sina.com.cn/panghuang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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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两论”原文(2)《再论级差顺序不可颠倒》从岗位工资级差顺序和级差差别幅度是计发绩效工资的参照系、在计发退休费中,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效率优先”原则、讨论问题应该遵守逻辑规则,不要偷换概念,不要无的放矢以及不要把双轮车变成独轮车四个方面对级差顺序不可颠倒进行论证,以具体的事例和无可辩驳的事实再次论证了级差顺序不可颠倒。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有力,让人诚服。推荐阅读。编辑:李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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