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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研究】不当得利的适用争议——再审胜诉

作者: 张絮絮絮絮 点击:32 发表:2023-07-12 21:31:46

   办案纪实:

      2012年广州的C女士从S公司购买了两间商铺,在办理房产证期间将商铺出租于第三人B公司,收取租金。2012-2014年期间因S公司与拆迁户产生拆迁安置纠纷,法院判决C女士购买的两间商铺权属归于拆迁户。鉴于S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标的商铺无法办理登记手续,C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商铺对价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法院照准。

  不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边C女士刚拿回商铺款,那边S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C女士返还其占有商铺期间获得的租金收益。

  C女士纳闷了,我拿自己的钱买的商铺,去收租哪里不对了,怎么不当得利了?

  S公司也很委屈,商铺款退你了,利息退你了,商铺跟你半毛钱关系没有了,你凭什么还把租金放自己口袋里呀?

  S公司遂提起诉讼,C女士此时委托了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徐薇萍律师,徐律师携手团队成员在对本案背景材料以及法理做深度剖析的基础上,对本案做出研判,认为C女士的租金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此后,不当得利案件发回重审一审、二审,S公司诉求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S公司不服,又以合同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S公司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不当得利再审。


      我方观点:

      第一,买卖合同解除前,C女士支付全部价款,虽未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C女士有权对商铺使用、收益。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合法合理,显然并非不当得利。

      第二,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对合同解除的后果进行清理。在合同法意义上,C女士收取的租金也不构成S开发商的任何损失。租金是C女士实现购买商铺预期利益的体现,S公司收取C女士足额支付的价款后亦有收益的权利,并无损失。反而,如果说本案有损失,也是C女士因S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投资商铺,获得商铺增值以及房租收入。

      第三,在合同法理上从来不存在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要求非违约方赔偿损害的规则,这是本案实体的终极实质问题!C女士不存在任何过错,《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如有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此处的请求权人毫无疑问地指向非违约方。 

      办案过程中,指令再审本案的XX法院再审裁定中说“本案应查明S公司的损失并依法认定C女士的法律责任”,这句话无疑给了我方代理律师很大压力,对该指令作何理解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通过我方与XX中院承办法官积极深入地沟通后,对该指令的正确理解为:要求再审法院查明租金是否属于S公司的损失,以及损失是否由C女士承担责任。


来源:“百瑞律师”微信公众号





1楼 文友:东方木然 2023-07-12 21:34:57

学习案例分析,了解个人权益,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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