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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研究】李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辩护札记

作者: 张絮絮絮絮 点击:321 发表:2022-08-11 10:35:54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高岭土行业著名企业副总经理,曾任该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26 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 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被逮捕。

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

1、受贿:2007 年 8 月,李某利用担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以“购房借款”为由,向公司供应商周某某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2011 年底或 2012 年初,收受周某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2011年底2012年初,李某收受漳州市某陶瓷材料有限公司龚某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2015年初,李某以“科研奖励”为由,向漳州市某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 6万元,用于发放高岭土公司相关人员奖励费用。

2、贪污:2011年8月至2014 年 4 月,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违反相关规定,将尾矿产出的黄铁矿等所得不入公司账,私设小金库,累计人民币 1470790 元,将其中 535000元擅自决定用于发放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家属慰问金。

3、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1)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8 月,李某在担任高岭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管理高岭土公司控股的漳州市某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时,多次违反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务,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高岭土公司承接俞某某在漳州公司的股份和出资,并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俞某某任法人代表的苏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 250万元、以试验费的名义支付了漳州公司 45 万元、龚某某 2013 年年底从漳州公司支取收益42万元、由高岭土公司多批次购买生产所需药剂,无偿提供给漳州公司使用,累计价值 141.2805 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4 月,李某违反相关规定,将出售尾矿产出的黄铁矿等所得不入公司账,私设小金库,总收入 1470790 元,总支出 1196120 元。总支出中,除去 535000 元贪污款,尚有661120 元用于对下属企业发放所谓“厂、矿长基金”及招待费等方面,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辩护过程

接案后,辩护人认真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其认为,受贿的事实不存在(当时是受贿31万元立案侦查),2007为买房支付首付,确实向公司的两个供应商周某和李某临时借钱10万元和20万元,且都是银行转账,时间久远记不清楚,在检察院供述没有还。但取保候审后去拉银行流水,发现领取了10万元现金还给了周某,但没有让周某写收条。后房贷下来后,转账还给李某20万元。并提供了银行的流水。

所谓的5万元和6万元受贿都有正当理由。滥用职权的事也不存在,将药剂、设备等生产物资给漳州公司使用,是因为苏州矿产资源面临枯竭,为了公司发展,制定了走出去战略,准备在漳州建成年产50万吨的高岭土生产基地,但漳州原矿含铁量高,正好公司技术员冯某的南方含铁高岭土漂泊实验成功,故决定在漳州公司进行小试和中试,如果成功就决定投产,给漳州公司的药剂和设备等物资都在公司科研经费中列支,且每一次的决策都开了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存在擅自决定。小金库也是领导层集体决定,账目清楚,支出合理。所谓的贪污就是领导层为了处理平时没有发票的费用,集体商量到年底以发奖金的名义弥补。李某还高姿态少拿一年。

2014年李某感觉不妥,集体商量后,向非矿总公司领导说明,李某因此而受到处分,降级为副总经理。

根据李某的陈述和阅卷,辩护人认为受贿、滥用职权应该是无罪的,贪污一事,在2014年已经作为违纪处理,不应该再追究,即使要追究,也应该定性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

思路明确后,就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

1、打电话给周某,周某认为借10万元是事实,但当时李某是总工程师,不分管采购,其不可能送给李某10万元,并在电话中大骂检察院的某领导对其变相刑讯逼供。在当庭播放录音后,申请调取周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结果检察院提供的录音录像不完整,在周某不敢到庭作证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到周某家中核实证据,法院也只得同意并会同控辩审三方一起到周某家中,取得关键性的证据。

2、通过私下途径,获取了数份公司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基本能够证明李某所述为真,随即申请调取公司所有李某任职期间的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并发现了从走出去战略的制定,到决定在漳州公司做实验,到药剂设备等的供应等等,都有完整的集体开会讨论记录。对于一些没有开会的两三个领导商量和向非矿领导请示的,由于没有会议记录,无法证明。但技术出身的李某有记录每天工作的习惯,其家属从家中拿出按年份归纳的笔记本原件,从中找出对案件有利的记录,而且起诉书指控的很多不利情节在笔记中都能找到反证。

3、申请调取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在案证据的讯问笔录中,李某很多时候面对办案人员的问题都是沉默,似乎态度很不好。但通过录音录像,发现办案人员对李某已不是合法的法律教育,而是谩骂,李某要对问题解释时,办案人员马上会打断,不给其解释的机会,严重违反了任意自白规则,对此,辩护人全部整理提交法庭。


三、判决结果

经过五次开庭,法院判决李某受贿、滥用职权罪无罪,贪污罪成立。


四、后记

该案的辩护过程异常艰苦,且检察院对于辩护人和法院的干扰特别大,否则很有可能三罪皆为无罪,这是本案最大的遗憾。限于篇幅,辩护过程的精彩之处无法详细罗列,本人将在自己从检察院辞职后,所办理的一些案件的办案札记汇编《正义不会自己到来》细细道来。


附:李某案件的文件目录和开庭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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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信息:

朱兵律师

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百瑞全国刑委会 委员

理学士、法律硕士,在某省地级市两级检察机关从事贪污贿赂、渎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二十二年,获省优秀侦查员等荣誉,入选中纪委审讯专家人才库。

2015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办理上百例刑事案件,并成功办理一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经济犯罪无罪、不起诉案件,并成功办理两例合规不起诉走私大案。秉承多年的扎实细致的办案风格和精细化辩护的理念,擅长调查取证推翻侦(调)查部门炮制的冤假错案,竭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楼 文友:梦秋 2022-08-11 10:41:53

在法治社会中,我们都要做守法公民。银河悦读的法律信箱为大家开启法律学习之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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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文友:骄子之女 2022-08-11 12:42:43

严厉打击李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辩护札记。要做守级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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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文友:张红 2022-08-11 12:55:35

这篇法律案帖,是我们学法懂法,自觉做遵纪守法好公民的极好教材,对李某那样的贪官,党内的腐败分子就要狠狠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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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文友:那瑞琴 2022-08-11 13:09:00

我國是法治社會,做為國家公民,要守法、知法、懂法,自覺維護國家法律,模範遵守國家法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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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文友:笨马九方皋 2022-08-11 17:38:53

对像李某那样的一切贪官,党内的腐败分子就要依法严惩。篇法律案帖,应该各个干部们和群众学法懂法,自觉做遵纪守法好公民的极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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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文友:徐萍 2022-08-11 19:49:13

对这样的目无法纪的贪官污吏应该严惩不贷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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