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加入书架

第一章 概 论(二)

作者: 老边防 点击:899 发表:2021-08-01 12:22:06 闪星:2


二、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与边界

       (一)国家的领土

       1、领土的组成

       国家领土是在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区域。它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包括陆地、水域、陆地及水域的底土、陆地及水域的上空,简称领陆、领水、底土和领空。

       领陆:世界上没有无陆地的国家,国家领土首先由其疆界以内的陆地组成,通称为领陆。就国家领土的各部分而言,水域附随于陆地,上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陆地和水域。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其它部分也随之发生变动。因此,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组成部分。

       领水: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均属国家的领土范围,称为领水。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一国的内水包括国境之内的河流(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及内海、内海湾、内海峡等,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完全相同;领海则是指由沿海国主权管辖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的法律地位虽与内水有所区别,但都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陆地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及底土,都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故有地下领土之称。

       领空: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称为领空。领空的最高度是一个迄今尚未解决的问题,国际上有两种观点:一是上至一百到一百一十公里处;二是上至到有空气的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分界处。总之,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家的领空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国领土有连成一片的,如瑞士,阿富汗等国。也有分散的,如美国、原来的巴基斯坦国等。沿海国家还可以拥有岛屿领土。我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专属经济区的台湾岛及其周围各岛、钓鱼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属于中国的岛屿。我国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并采用直线基线划法,即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划出的一条条直线,以这些直线为准,向外延伸十二海里为中国的领海。在这些直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都是中国的内海。在直线以内的岛屿,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总之,一国领土的各个部分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并统一处在国家主权的完全管辖之下。

       2、领土的变更

       随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国家领土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变更。从历史上看,国家间基于各种原因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而引起领土变更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这种变更,按照现代国际法观点,只有在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一切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变更都是非法的。

       传统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是采用罗马法上关于财产取得和丧失的概念,这是因为在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的个人财产。领土与财产的相类似,便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根据。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的变更有五种方式,即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

       (1)先占。先占是指对无主土地的取得。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有行为。通过这种行为,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对于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为了制止殖民主义国家利用这种方式来争夺殖民地,现在的国际法中承认具有社会政治组织的部落人民居住的土地不是无主土地。

总之,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无主土地,即未经他国占领或虽经占领但已放弃主权的土地;二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实行管理,仅仅象征性占领是不够的。

       到了十九世纪末,世界殖民地已被瓜分完毕,加之联合国《南极条约》的签订,在当今世界作为先占对象的无主土地已经没有了。现在先占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经不能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在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中,有时还要考虑到历史上的先占作为领土变更方式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2)时效。时效制度原来是从罗马法借用而来的,各国国内法上也有物权取得时效的规定。当时效制度被搬到国际法上并对领土而言时,它就与国内法上的规定有所不同。第一,其占有不以善意为必要。即使是非法的占有,只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其非法性可被洗刷掉而取得对领土的主权。第二,国际法上的占有未规定准确的期限。过去有主张百年或五十年的,但由于情况复杂,迄今尚无定论。因为在领土问题上,除了时间的经过以外,还有种种无法计量的情形和势力也在发生着作用。

       时效与先占的不同点就在于先占是占有无主土地,而时效则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由于非法占有和无确定期限这两个因素,近现代以来,时效制度往往成了侵略者侵占别国领土的借口。

       (3)添附。添附就是指领土通过新的形成而增加。添附有自然作用形成的,如河口由于冲积形成的三角洲(如我国的长江三角洲),海岸的涨滩或领海内出现的新岛屿,均使一国领海基线外移,从而扩大一国领土的面积。添附也可以是人为的,如在海岸外筑堤、围海造田,领海亦随之向外扩展,这时领土也有所增加。总之,不论是由于自然作用或是人为的作用,都是合法取得的领土。但是,如果在界河一方沿岸筑堤,以致影响界河原来的分界线,则是不合法的。如果界河一边出现新的岛屿,自然属于该沿岸国,然而此种情形并不引起领土的增加,因而不构成添附。如由于自然作用在一方沿岸形成河滩,河流移向另一方,以致河流分界线发生变动时,则发生一方领土增加和另一方领土减少的情况。

       (4)割让。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于他国。这里既包括强制性的转让,也包括非强制性的转让,如交换,赠与,买卖等。

在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的历史时期,割让领土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也是传统的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通过1928年的《非战公约》和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宣告废止战争后,在现代国际法中,除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转让、交换领土外,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已失去其合法性。

       (5)征服。征服和割让一样,也是以强力兼并他国领土,所不同的是征服并不缔结条约,而是将战时占领下的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在战后予以兼并。如果战后订有和约,则征服变成割让。传统的国际法也承认征服为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但征服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有放弃收复失地的意思;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胜国的权力必须遍及战败国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同盟者的一切反抗必须业已停止。

       自从国际法中废止战争以来,征服已经不是取得领土的合法方式。《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安理会也于1967年11月22日通过决议,不承认通过战争获得的土地。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这就直接否定了征服作为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在当今世界,通过征服取得的领土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领土变更的五种方式以外,最近几十年来,由于民族自决原则被强调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这就是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但应指出的是,公民投票作为领土的变更方式,其合法性决定于居民通过自由投票而自由表示自己的意志,这样的投票符合民族自决原则,是合法的。相反,如果没有自由投票的保证,而居民是在胁迫下进行投票的,那么,这种公民投票是虚假的,是非法的,因而是无效的。

       最后,还应提及的是,虽然根据原则取得某些领土是符合国际法的,但是,世界上有些地区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是禁止作为领土取得对象的。例如公海就不能作为领土取得的对象。1959年《南极条约》冻结了各国对南极地区的一切领土要求,该条约第四条规定:“在条约有效期间(三十年),各国在南极地区的活动不成为新的权利要求的基础”。《南极条约》从时间上讲,目前已超过三十年,但在南极条约产生时,同时产生了一个《南极条约委员会》,该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南极的新问题,故一直保持着《南极条约》的有效性。1967年联合国《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条约》第二条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它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据为己有”。这样宇宙也就被排除于国家领土取得的对象以外。

       上述的领土变更方式,除添附外,都曾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广泛利用,以达到兼并土地,争夺殖民地的目的。但是,这些方式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在尊重主权和维护领土完整的原则下,对确定国家领土和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还是有一定作用的。特别是有些方式如果在当时是有效的,那么,现在就有加以考虑的必要。

       3、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的最高权力,不容许任何国家或个人侵犯,同时对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没有领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因此,领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活动的空间,也是国家及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领土主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国家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是破坏国家的主权,在国际法上就构成了严重的非法行为。领土不可侵犯是国际法早已确认的重要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74年第二十九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更将“主权、领土完整”和“互不侵犯”列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领土主权和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些原则侵犯他国领土主权的行为,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和制裁。

       国家的领土管辖权是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领土管辖权亦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国境内的刑事管辖权就是国家的领土管辖权的一个主要表现。各国国内法对此都有所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此外,犯罪的结果如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亦有权管辖。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在刑事管辖权上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以确保我国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4、领土主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领土的不可侵犯和领土主权的排他性,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国际法中对国家领土主权也是有限制的。例如,每个国家都应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内无害通过。每个国家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有害于他国的行为,如污染邻国的空气和水流,或利用其领土作为对邻国进行颠覆活动或其他犯罪的基地等。除了这些一般性限制外,还有国际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这种限制如果是基于缔约双方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国际法是许可的;如果是基于不平等条约所加的特殊限制,则应认为是无效的。其领土主权限制的种类主要有三种,即共管、租借和地役。

       (1)共管。共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领土主张主权。例如,1867年2月25日,日俄《桦太岛(即库页岛)暂行章程》规定,日本和俄国共同领有桦太。又如,1899年英国、埃及对苏丹的共管,1906年英法对南太平洋上的新赫不里底群岛的共管等,都属于共管的事例,这种共同统治不取得对领土的永久主权,只是暂时行使主权。

       (2)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另一国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如1898年在帝国主义列强的联合压力下,我国清朝政府先后将胶州湾租借与德国(租期九十九年),旅顺和大连租借与俄国(租期二十五年),威海卫租借与英国(租期二十五年),广州湾租借与法国(租期九十九年),以及九龙租借与英国(租期九十九年)。租借不论租期多长,只是租借给他国使用,并非出让主权。但租借只有根据缔约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原则才是合法的。历史上发生的多数租借事例,如清政府将我国上述领土的租借,都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所加的非法限制,因此,是不合法的。

       (3)地役。地役的概念来自罗马法,原是为了适应神圣罗马帝国时代欧洲封建领主土地错综分散的特殊情况。根据罗马法和各国国内法,地役是物权的一种,指某人所有的土地供他人使用。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的特殊限制。如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通行,或者一国根据条约同意不在其特定领土上设防。前者称为积极的地役,后者称为消极的地役。国际法采用地役概念,是由于将国家领土拟为私有财产的结果。但是,国际法的地役在许多情况下与国内法上的地役是不同的。一是国际法地役的设定往往基于不平等条约,国内法上的地役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二是国内法上的地役是以相邻关系为必要,而国际法上的地役则往往不是这样。

       (二)国家的边界

       1、边界的概念

       国家边界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国家领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的一条想象的界线。它既是地理界线,又是政治界线,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界线。

       国家的边界可分为天然和人为的两种。前者由山脉,河流等构成,后者则是根据经纬度或两个固定点之间的直线构成。以经纬度构成的边界称为天文边界。以两个固定点之间的直线构成的边界称为几何边界。这两种边界都称为无形边界。至于一国的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它既是人为边界,也是无形边界。许多国家的边界是历史上形成的,后来用条约加以确定。依据条约正式规定边界的做法是近代国际关系的总趋势。

       2、边界的划定

       国家的边界很多是由多年的习惯形成的,在条约上找不到最初的根源。但这种习惯形成的边界,不十分确定,必须经过有关国家用条约加以划定。也有一开始就用条约划定的,如非洲多数国家的边界。亚洲和美洲各国的边界,有的是由习惯形成的,有的则是用条约划定的。现今各国的边界通常都用条约进行划定,划定边界应依据边界条约的具体规定,在国际法中有以下规则:

       (1)山脉。两国以山脉为边界时,其边界的划定以分水岭为准。

       (2)河流。河流分为可航河流与不可航河流两种情形,前者以航道中心线为界,后者以河流的中心线或主流的中心线为界。由于自然作用河流发生变动时,如果是侵蚀,则边界随之变动,如果是改道,则边界不随之变动而停留原处,在这种情形下,如原航道不易勘定时,则以河床中间为界。

       (3)桥梁。河流上的桥梁以桥的中间为界。

       (4)海峡。海峡分为可航与不可航两种,其划界办法与河流相同。

       (5)湖泊及内海。边界经过湖泊及内海时,均以两国条约或协定的规定为界。

       (6)领海。远在十三世纪之前,海洋都是公有的。到十三、十四世纪,随着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地中海沿岸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开始提出沿岸海域应属于海域所包围的国家的观点。之后,西欧、北欧的一些国家也纷纷赞同、仿效。进入十五世纪,世界航海事业得到了更大发展,葡萄牙、西班牙等海上强国首先控制了大西洋和印度洋,成为一代海上霸主。到了十六世纪,英国和荷兰的海上力量也日渐强盛起来,先后加入海上霸主行列。由于海上的对峙和纠纷愈益严重,终于爆发了一场“公海”和“闭海”的大论战,于是便出现了领海的概念。

       领海宽度的最初理论是“大炮射程说”,领海三海里就是从这一理论引伸而来的。随着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领海宽度也就不能再以大炮射程为依据了,因为火箭炮也是炮,可以打几千上万公里。故海洋法公约《草案》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十二海里。尽管关于领海宽度迄今还没有普遍效力的国际规定,但十二海里领海权已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接受。根据目前国际法规定,除十二海里领海外,还规定二十四海里为毗邻区、二百海里为专属经济区、二百四十海里为大陆架延伸区。

       领海宽度的起算均以领海基线为准。领海基线有两种:一是正常基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那一条线,又称低潮线;二是直线基线:即在海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的一条条直线。当今世界各国多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自己的领海。

       当一国海岸面对另一国海岸而中间海域的宽度比两国的领海宽度之和狭窄时,两国的领海便出现了重叠现象,这就需要划清双方领海的界线。在相临两国之间的领海上划界,同两国在陆地上划界一样,应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来确定两国的领海界线。在未划定界线之前,除另有协议外,双方均无权将自己的领海延伸到两国领海基线之间所划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外。但遇有历史性所有权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则另当别论。

       (7)领空。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以及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作为领空而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已经形成了国际法规则。这不仅是国际习惯法规则,而且也是国际条约法规则。但领空的最高度,至今尚未解决,如前所述,其极限是由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分界来决定的,但这样的观点很难界定,后来又提出了垂直至高空一百至一百一十公里处的观点。

       (8)边界划界程序。正式的划界程序是很复杂的,首先须签订专门的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线的走向,这是有关边界条约的基本性文件。然后由缔约国双方组成划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更详细地划定边界的位置和走向,并树立界桩(牌),作为边界标志。最后是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地图,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全部界桩(牌)的位置,并注明经纬度。议定书及地图经双方代表签字或政府批准生效后,即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有关边界的各项文件所表明的边界线应该是一致的,但有时也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按下述原则解决:当界桩(牌)位置与划界议定书和地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和地图为准;当地图的划法与议定书或条约所说的边界线不符时,以议定书或条约为准;如有特别约定则应当除外。

       3、边界的争端

       没有确定的边界容易产生争端,但即使通过边界条约确定的边界,有时也可能发生边界争端。尤其是当代的国家边界,多是十八世纪前后在世界经济、政治发展中,由殖民国家向外扩张造成的,如十八世纪英、法、俄等帝国不顾传统习惯和历史事实,仅从本国利益出发在亚、非的划界,就使的不少国家本来就复杂的边界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原中苏边界由于沙俄的扩张,造成了许多边界争端,使相关国家苦恼到二十一世纪;在印度次大陆由于英国的分治决定,仍然是今天令人苦恼的边界争端之根源。由于边界争端很少是孤立的,常常有着复杂的国际背景,因此,当今超级大国和一些地区霸权主义者,常常利用它达到自己的目的。再由于边界争端涉及的是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因而又是国家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如果解决不好,就可能引起国家间的武装冲突乃至大的战争。

       从国际法上讲,解决边界争端也和解决其他国际争端一样,应该用和平的办法,而不应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可采用直接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等方法解决。如果双方争端涉及的是未经划定的边界,或争执的地区较大,通常应由双方进行直接谈判,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如果一时无法解决,双方则应保持边界现状,等将来在适当的时候再谈判解决。

       如果双方争端所涉及的不是十分重要的地方,当事国的关系又比较好,就可能用仲裁和司法的方法予以解决。

       但应该指出的是,通过争端双方达成协议,订立边界条约,是和平解决边界争端的最简单方法,也是比较合理和长期有效的办法。

本网站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凡发表在网站的文章,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不得转载。

【编者按】国家领土是在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底土和领空。国家边界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国家领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的一条想象的界线。它既是地理界线,又是政治界线,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界线。本节作者为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中国家领土的组成、领土的变更、领土的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和边界的概念、边界的划定、边界的争端及解决争端的方法。推荐阅读。编辑:沙海绿洲

评论